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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省按照“3+X”模式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建设 2018-05-05     来源:福建省人民政府网站     阅读数:40909

社区社会组织是由社区居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,以社区辖区为活动范围,满足居民多样化需求的非营利性组织。“3”指一个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、一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(中心)、一个社区志愿者服务协会;“X”指社区结合实际成立的包括社区服务、社区事务、慈善救助、文化体育等类型社会组织。2015年前,初步形成发展有序、覆盖广泛、布局合理的社区社会组织体系。

 

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由社区注册和备案的各类型社会组织组成,县(市、区)民政局进行注册登记,负责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引导和服务,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社区“两委”成员兼任,具体名称为“××县(市、区)××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”。社区志愿者服务协会由社区服务志愿者、巾帼志愿者、青年志愿者、老年志愿者等各类志愿服务社区工作的人员组成,由县(市、区)民政局进行注册登记,具体名称为“××县(市、区)××社区志愿者服务协会”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(中心)为民办非企业单位,由县(市、区)民政局进行注册登记,具体名称为“××县(市、区)×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(中心)”。

 

社区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,民政部门履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一体化职能。但是,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法律类、宗教类、社科类的社会组织仍按照双重管理体制进行登记管理。发起人或举办者备齐相应材料后,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;申请获得批准后,自行召开成员(代表)大会,通过章程、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,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;民政部门审核后,颁发相应法人证书。

 

重点扶持从事体育运动、文化娱乐、老年康乐、妇女保健、青少年帮教、社区服务、科普宣传、学术联谊等不以营利为目的、满足群众不同需求的社区社会组织,特别是为社区老年人、妇女、儿童、残疾人和失业人员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组织。对活动正常、作用明显、群众欢迎的社区服务型、公益型社会组织实行经费补助制度;引导鼓励和支持各种社会力量兴办社区公益服务组织,对社区社会组织初创期给予资金、场地上的扶持,并适当补贴其从事公益、服务活动经费,形成政府、基层自治组织与社会组织密切合作的现代社区治理机制,建设和谐社区。

 

各设区市确定1个县(市、区)作为示范单位,各县(市、区)确定1-2个社区作为社区社会组织示范社区。2014年内应基本完成现有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和备案,到2015年底形成结构优化、功能完善、自律规范、作用明显的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体系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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